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07號聲請人 任琦 相對人 陳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然因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爰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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