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
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權讓與通知事件,聲
請人經以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無法送達,為此依法
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寄發予相對人之通知,係因經郵務人員
送達時「按鈴,呼叫無回應」,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並非以相對人之住居所遷移不明為由遭退回,此有聲請人
提出之退回信封影本2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囑託相對人戶
籍地警察機關實地查訪,經回報相對人現確實際居住於戶籍
地無誤,此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回函在卷可查,
是相對人於送達當時可能僅係外出或旅遊致未能當場收受,
並非因遷移而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與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未合,聲請人依此遽予聲請公示送達
,尚有違誤,自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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