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刑智上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7號上訴人 洪嘉隆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陳端宜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