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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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梁廣雲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
劉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9年8月11日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
判決,漏未就訴訟費用為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
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謂終局判決,必須其確定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者,始足當之。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
償之訴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7號第二次主文公告之原判決(下稱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9年8月11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判決,將原判決予以廢棄。本院僅廢棄原判決,並未就該事件為確定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依上開說明,毋庸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從而,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就訴訟費用並無裁判脫漏之情,聲請人聲請就訴訟費用為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