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2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昱凱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所為108年度審訴字第105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3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昱凱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相關事實及理由懇請容後補呈」等語(本院卷第33頁),未敘述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