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64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離婚協議書影本、請求債務人乙○○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部分,其計息之「終止日」及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