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0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蔣懷忠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零肆仟玖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仟玖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㈣提出被告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