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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