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1,2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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