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22號原告遠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被告柏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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