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0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鴻淇
三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怡美電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正確名義(新怡美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抑或新怡美電器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0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鴻淇
三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怡美電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正確名義(新怡美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抑或新怡美電器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