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488元,應
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4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