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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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49號聲請人 林家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鈞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羅鈞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地址,應為潮州「鎮」。
三、請陳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應具體年、月、日)?是否為民國107年3月15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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