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相對人 王國宏 相對人 王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之前手 王平南 為擔保債務,先後於民國73年8月14日、77年10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為自73年8月3日至103年8月
3日止及不定期限,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王平南邀王 黄芳瑛 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0年10月17日。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依前開約定,計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王平南業於100年6月17日死亡,系爭之不動產雖因繼承而為相對人王國宏、王嘉宏公同共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繼承系統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9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王嘉宏、債務人王黄芳瑛於同年月19日送達,相對人王國宏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 西勢子 │西勢子│82-1│建│00│04│04.00│55/700││├──┼───┼────┼────┼────┼────────┼─┼──┼──┼──────┼─────────┼──────┤│002│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西勢子│82-5│建│00│02│75.00│55/700│分割自:82-1│││││││││││││地號。│├──┼───┼────┼────┼────┼────────┼─┼──┼──┼──────┼─────────┼──────┤│003│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西勢子│83-13│建│00│02│28.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102│彰化縣彰化市西│彰化縣彰化市西│詳如備考欄│1層,150.28;2層,154.││全部│主要建材及用途││││勢街270巷38號│勢子段西勢子小││53;合計304.81│││:2層鋼筋混凝│││││段82-1、83-13│││││土加強磚造住家│││││地號│││││、工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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