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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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53號聲請人 陳佳欣 相對人 陳寶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95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7年6月22日│100,000元│99年6月21日│CH574251│├──┼──────┼─────┼───────┼────┤│002│97年9月22日│20,000元│99年9月21日│CH574254│├──┼──────┼─────┼───────┼────┤│003│97年10月22日│20,000元│99年10月21日│CH574255│├──┼──────┼─────┼───────┼────┤│004│97年12月22日│20,000元│99年11月21日│CH574256│├──┼──────┼─────┼───────┼────┤│005│98年2月22日│20,000元│100年1月21日│CH574257│├──┼──────┼─────┼───────┼────┤│006│98年3月22日│12,000元│100年2月21日│CH574258│├──┼──────┼─────┼───────┼────┤│007│98年4月22日│12,000元│100年3月21日│CH574259│├──┼──────┼─────┼───────┼────┤│008│98年5月22日│12,000元│100年4月21日│CH574260│├──┼──────┼─────┼───────┼────┤│009│98年6月22日│10,000元│100年5月21日│CH574261│├──┼──────┼─────┼───────┼────┤│010│98年7月22日│11,500元│100年6月21日│CH574262│├──┼──────┼─────┼───────┼────┤│011│98年8月22日│11,500元│100年7月21日│CH574263│├──┼──────┼─────┼───────┼────┤│012│98年9月22日│11,500元│100年8月21日│CH574264│├──┼──────┼─────┼───────┼────┤│013│98年10月22日│11,500元│100年9月21日│CH574265│├──┼──────┼─────┼───────┼────┤│014│98年11月22日│11,500元│100年10月21日│CH574266│├──┼──────┼─────┼───────┼────┤│015│98年12月22日│11,500元│100年11月21日│CH574267│├──┼──────┼─────┼───────┼────┤│016│99年1月22日│11,500元│100年12月21日│CH574268│├──┼──────┼─────┼───────┼────┤│017│99年2月22日│11,500元│101年1月21日│CH574269│├──┼──────┼─────┼───────┼────┤│018│99年3月22日│11,500元│101年2月21日│CH574270│├──┼──────┼─────┼───────┼────┤│019│99年4月22日│11,500元│101年3月21日│CH574271│├──┼──────┼─────┼───────┼────┤│020│99年5月22日│11,500元│101年4月21日│CH57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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