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0四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茲查悉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竣悔,復違商標法,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八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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