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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