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78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鄉○○村○鄰○○○路○○○號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