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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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9年3月2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於99年
2月10日前提出本件原因、事實及法律上意見完整陳述之答辯狀
到庭(並附繕本1份)。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