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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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18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被告 吳致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肆仟零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YOUBE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現金卡約定書)第23條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3年7月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應給付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發卡日即92年10月1日起至100年5月22日止(最後繳款截止日為100年6月7日),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409,019元(含消費本金193,563元、利息215,456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其利息。又,被告於93年1月30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2、5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撥動貸款額度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且約定貸款利率依固定年息15.5%按日計算,被告如逾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依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所有之消費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至100年5月23日止共計833,395元尚未清償(其中本金394,094元,利息439,301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就其中本金394,094元部分尚應給付自100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被告帳務明細、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等為證,核屬相符,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貞瑩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公示送達費120元合計13,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