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榕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榕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榕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列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1392號等判決確定,合計刑期為3年10月,於民國97年5月9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1月13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819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