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榮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榮池前因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定應執行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81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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