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22號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 律師被上訴人 洪健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附表五內關於「 洪建弘 」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健弘」。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第239條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文字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