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22號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 律師被上訴人 鄭耀東 被上訴人 魏金松 被上訴人 郭碧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秉信 被上訴人 吳麥寳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宗維 被上訴人 洪健弘 被上訴人 陳雲美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被上訴人 盧添木 被上訴人 張林金枝 被上訴人王 鄭碧糸 被上訴人 程定賢 被上訴人 張家新 (鄭 肖娥 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張家銘 ( 鄭肖娥 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馬 李秀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馬雲龍 被上訴人 謝吳玉美 被上訴人 王美月 被上訴人 林昭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危碧雯 被上訴人 高韻琴 被上訴人 周美齡 被上訴人 楊維亷 被上訴人 陳林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清 被上訴人 胡惠芝 被上訴人 顏次風 (即 顏柏生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顏次雨 (即顏柏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顏次雪 (即顏柏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顏次霞 (即顏柏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羅沛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所揭「被上訴人應為之給付,如附表五所示。」該附表五其中編號⑥⑪⑬⑭⑲⑳㉑㉒金額誤寫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白蘭 附表五:(被上訴人應為之給付)┌───────────────────────────────────────┐│①被上訴人鄭耀東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485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30元。││②被上訴人魏金松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7,217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99元。││③被上訴人盧添木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應給付上訴人17,217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99元││。││④被上訴人郭碧君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5,838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49元。││⑤被上訴人程定賢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6,674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50元。││⑥被上訴人張家新、張家銘應於繼承張鄭肖娥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25,680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⑦被上訴人馬李秀琴於拾個月內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6,674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50元。││⑧被上訴人吳麥寳美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3,954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47││元。││⑨被上訴人張林金枝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3,954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47││元。││⑩被上訴人 王鄭碧糸 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3,954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47││元。││⑪被上訴人王美月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3,954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47元││。││⑫被上訴人 洪建弘 應於伍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3,954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47元。││⑬被上訴人陳雲美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41,557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731元││。││⑭被上訴人林昭花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5,022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34元。││⑮被上訴人高韻琴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5,022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34元││。││⑯被上訴人周美齡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5,022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34元││。││⑰被上訴人陳林美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57,625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1,023元。││⑱被上訴人羅沛君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65,129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1,125元。││⑲被上訴人顏次風、顏次雨、顏次雪、顏次霞應於繼承顏柏生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64,566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⑳被上訴人謝吳玉美應給付上訴人12,060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㉑被上訴人楊維亷應給付上訴人51,401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㉒被上訴人胡惠芝應給付上訴人57,433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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