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代理人 林鴻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
┌────────────┬──────┬──────┐│股票號碼│張數│股票股數│├────────────┼──────┼──────┤│89ND-00000000至00000000│60│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