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3號附民原告 高鈺峰 附民被告 周莛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蘇珈漪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