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107年度訴字第2270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前於民國107年3月9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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