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小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石光明
被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6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1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並於109年6月18日送達
,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
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稽。依上開規定,
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芝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