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629號
原   告  姚心珮
訴訟代理人  吳勝偉
被   告  陳德銘陳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變更請求權基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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