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告AV000-A111253被告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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