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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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嘉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確定後,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49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泊鈞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