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克群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受人力派遣公司派遣為國防部中華民國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第601旅(下稱第601旅)施作位在桃園市○○區○○段000巷00弄00號之建築工程(下稱本案工地),代號AE000-H112124號女子(下稱A女)為第601旅旅部連之士兵,負責監督上開工程施作。被告分別於民國112年4月24日10時許、15時許,在本案工地,竟意圖性騷擾,乘A女不及抗拒,分別以徒手按捏A女兩側肩頸交接處、右側大腿,使A女感受冒犯,心生不適。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A女達成調解,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32號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39-70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