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偉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石蕙慈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