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6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並經抗告人於同年5月11日至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則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王詩銘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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