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明寶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表示已與告訴人 何志賢 和解,和解書已交給告訴人等語,關於被告所述和解乙事,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彥儀
法官呂超群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