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介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結果,債務人之戶籍於聲請前即設於「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