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789號、99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3次,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55日、35日及5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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