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81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