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20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正、附卡個別之消費明細及沖帳金額。
㈡、正、附卡個別所尚欠之本金及按約定計算之循環利息。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匡偉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