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王必成 即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之法人聲請必要處分事件、第63條之法人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查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主事務所原設於臺北市○○○路○段○○○號,惟現今已設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並非本院管轄範圍內,有聲請人聲請狀所列地址及該法人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各一件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更組織章程,自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