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林新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林茂川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000號,於98年6月22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高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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