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聲請人 吳玉珊林吉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仁武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69││├──┼──────────────┼──────────┼───┼────┼───┤│0002│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9││├──┼──────────────┼──────────┼───┼────┼───┤│0003│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68││├──┼──────────────┼──────────┼───┼────┼───┤│0004│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95││├──┼──────────────┼──────────┼───┼────┼───┤│0005│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31││├──┼──────────────┼──────────┼───┼────┼───┤│0006│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59││├──┼──────────────┼──────────┼───┼────┼───┤│0007│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122││└──┴──────────────┴──────────┴───┴────┴───┘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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