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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