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丁○○
己○○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丙○○
乙○○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宜蘭縣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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