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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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紀永炫 │宜蘭信用合作社東門│94年7月31日│18,600元│125764│││││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