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24號
抗告人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甲○○
號上列抗告人即原處分機關因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交通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定有明文。又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交通事件裁定正本係於民國96年11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另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上開裁定已於96年11月14日(按係星期三)確定。惟抗告人遲至96年11月16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法定抗告期間,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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