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53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13,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