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羈字第63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炎暉選任辯護人何啟熏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日所為之押票,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押票之被告姓名欄「 邱炎輝 」應更正為「邱炎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押票,被告姓名邱炎「輝」顯係邱炎「暉」之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