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江信賢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燕玲 律師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被告等之殺人案件,關於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表一、二、三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
一、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表一、二、三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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