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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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董修宏
吳佳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兆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董修宏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佳霖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